
之一。對民主的誤解
爭自由的目的是什麼?當然是為了幸福。
人類是群居的動物,所以必須存活於政治體制之下;在怎樣的政治體制下才比較有可能過得幸福?部落長老制度?君權神授帝國?還是民主共和國家?
人類歷史漫漫幾千年,歷史告訴我們,那種沒有民主的君權之下註定是悲劇,所以有些國家擁抱了民主制度。
中華民國台灣的教科書只告訴學生「民主就是選賢與能」、從來沒有說民主並非萬能、從來不提民主制度的先天限制、更不提有許多的威權獨裁國家假民主之名行獨裁之實~比如說自「民主自由燈塔」自居,卻幹著戒嚴幾十年、刑求虐殺民主人士無數的大小兩蔣。
所以幾十年來台灣人還真的以為台灣是個高度民主化的正常民主國家、還以為有投票權又可以罵總統就足以充分證明自身的民主牢不可破。
中華民國教科書更沒有提到,每一種制度都會因隨著時空的演變而出現漏洞。原來,每一種環境之中都有強者與弱者,而且每一種制度之下都會有既得利益者與被剝削者,而所有的強者與既得利益者都會努力掌握資源、掌握制度、並且讓制度像自身傾斜。所以,不明白這一點的台灣人看到民主制度中的各種亂象時,就覺得「台灣就是太亂了」、「民主哪裡有比較好」、「像中國那樣也不錯」、「人家中國才花幾年就蓋了多少高鐵?台灣卻在藍綠對立吵鬧不休沒完沒了」。
之二。活憲法
美國身為一個世界最老牌的民主國家,當然也必須面對「制度越久,漏洞越多」的問題。又或者更精確地說,「再怎麼完善的制度,都必須面對當代文明變遷的時空挑戰」。美國的有識之士很清楚這一點,所以主張「憲法必須是活的憲法」~~唯有「活的憲法」,才能夠在「穩定性」(不會變來變去、也不會因為因為人治之惡而各自解讀,讓人無所適從)與「適應性」(才能讓憲法因應時代的變化,而繼續穩定國家的運作與國民的幸福)。
之三 偉大的原因
關於幸福。「自由」當然是一個重要的條件。在過去幾千年已知歷史中,沒有自由的人根本沒有幸福的可能。而,在各種自由之中,「思想自由」是一切的根本;思想得以自由之後,言論自由才有意義;言論自由之後,所謂的被壓迫者的呼號才有被聽見的可能、所謂為義而鬥的勇士才有免於被割斷喉嚨的恐懼。
所以1791年,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慎重其事的高舉言論自由:「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當然,言論自由這位公主從此並沒有與美國人民手牽手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故事才剛開始。
「1798年,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剛誕生七年,在1798年的7月4日~美國國慶日~的這一天,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反煽動叛亂法》,凡撰寫或出版「任何不實、誹謗與惡意文字,意圖詆毀合眾國政府、參眾兩院….獲總統…使前述對象或其中任何一人遭人藐視獲名譽受損,抑或激起合眾國良善人民對前述對象或其中任何一人之強烈不滿」,均屬犯罪行為。」《異見的自由》,p72。
對喔!你沒看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才剛剛明定「禁止剝奪言論自由」,才過七年國會又通過了「不管是罵國家、罵總統、罵國會議員,通通都算犯罪」。你大概會以為美國的大法官應該會出手遏止這荒謬的剝奪言論法案嗎?沒有!那部今日觀之如此荒謬的法案從來沒有被美國的大法官用任何方式~不管是司法判決還是大法官釋憲~去糾正。1798年那荒謬的《反煽動叛亂法》「實質上是在1800年由選民屆選舉予以否決」。《異見的自由》,p310。
這實在很荒謬,對吧?!
但是別急著義憤填膺指天罵地;人類真的就是這麼「有趣」的生物。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不是明白高舉「人皆生而平等」的價值嗎?可是美國在1861爆發內戰,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該不該畜奴」呢!說好的「人皆生而平等」呢?
我並不是要強調美國人特別偽善,我想說的是:「全人類」都是這麼「有趣」的矛盾生物。
人類有很多的理想,但是通常沒能做到;就算人類制定了一些乍看之下還算完善的制度,過不了多久制度就會因為無法因應時代變遷、或是因為人類鑽漏洞而變得越來越糟糕。
在這麼多的制度之中,有哪一種制度,是比較有可能「不需要經過大規模流血,就能夠進行修正」的制度呢?經過人類幾千年的超大型真人實驗,最近一百年的歷史告訴人們:不管是理論上還是實務上,民主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當我們說「美國很偉大」的時候,並不是在粉飾美國人蓄奴、顛覆他國政體、直到不久前的小布希政府時代還在授權軍隊對部分「涉嫌勾結恐怖份子」的人民進行非法的刑求虐待……這種種的黑歷史。這種攤開來根本不堪入目的黑歷史,全世界的政府都有,而美國這個老牌的民主國家,是一個相較之下比較有勇氣去正視問題、檢討問題的國家。
更簡單直白的說:民主的美國之所以偉大,不是因為美國比較乾淨,而是因為美國人創造的制度,讓美國勇於檢視自己的錯誤,進而用「比較不用流血」的方式去修正錯誤、去向理想邁進。
之四。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剛剛提到了1798年荒謬的《反煽動叛亂法》。初初讀到這一段,我的感想是「笑死!可悲!也太荒謬!」
可是,對於問題的探討僅止於這樣中二的譏諷怒罵就太可惜了。該進步一步的問題是「當時的人們之所以這樣荒謬的原因,是什麼?」
讓我們以古為鏡,先來看看十六世紀的英格蘭如何打壓言論自由。
關於打壓言論自由這種事情,邏輯上就只有兩種方式:其一,事前審查(通通不准你說;要說?得要我同意才可以,不然你就死定了);其二,事後壓制(想說?可以;但是如果我覺得你「亂說」,你就死定了)。
「1538年的英格蘭,亨利八世國王詔令天下:然有人想印刷出版品,必須事先取得許可。這個規定涵蓋的內容形式無所不包,不論是書籍(聖經是當時最暢銷的書)、手冊,還是貨運時程表,都在其列。許可制造就了價值連城的印刷獨佔事業,也阻止了非正統意見的公開發表」。負責頒發許可證的是行政官僚,而且定奪方式全然武斷。要決定什麼內容可以印行,他們想考慮多久就好多久,也不會說明理由,被拒絕者不得申訴。」《異見的自由》,p58。
那麼,第二種方式呢?
「第二種壓制手段或許比許可制度更令人膽寒,那就是「謀判誹謗法」。凡公開發表對政府、教會及其官員的任何不敬言論,都因這個法律入罪。謀判誹謗法依據的前提是,這些機構必須獲得敬重,國家才能免於社會動亂的嚴重危險。如果你出版了批評性的內容,例如指控某位官員收賄,就算證實你所言為真也無濟於事。被控以謀判誹謗罪,不能用事實來辯護,因為罪責在於降低會大眾對官方的尊重,所以有憑據的批評可能比不實指控更糟。……被告有權在陪審團前受審,不過出版品是否有煽動叛亂性,全由政府任命的法官決定,陪審團只負責考量被告是否果真為其出版者。罪名一旦成立,懲處包括死刑在內。死刑方式是先絞刑、後開膛、再車裂,其情狀之恐怖令人久久難忘。」《異見的自由》,p59。
都說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這樣的「事前審查」與「事後壓制」,和四百年後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打壓言論自由的套路是否如出一轍?
這裡有幾個「細節」值得特別提一下。
其一,對自由的渴望是本能
確實,自然界裡面並沒有「人權」這種東西,就如同鳥並沒有「鳥權」。順著演化的自然法則,有些鳥演化成了不會飛的雞,從來不會有誰說「雞也應該享有飛行的權利」。
但是,沒有人喜歡被掐住喉嚨、正如同沒有人天生喜歡當奴隸受鞭笞。除非人們發現,如果自己只能在「被掐住喉嚨或是被割斷喉嚨」之間選擇時,人們才會寧願主動捂著自己的嘴巴;只要當奴隸發現自己只能在活活餓死與接收鞭笞兩種命運之中擇一時,奴隸才會貌似心甘情願地擁護蓄奴制度。
對於幸福的追求是本能。人們本能地不希望被鞭笞或是被掐住喉嚨,所以會主張應該有「人權」、應該有「言論自由」~~那些本質上不存在於自然界物理上的觀念,具體地烙印於人類的感情之中;儘管千百年前的人們還沒有發明出「人權」這樣的名詞。
其二,「用安定綁架人民」是千古不變的把戲
人類是群居的動物。不但在心理上需要互相安慰,在生理上也必須互相依靠,才能求生、禦敵。
既然群居、既然必須群策群力,就一定需要有人領導、人們就必須服從領導;換句話說,一定程度的「金字塔組織」是人類文明必然的產物。
身為一個必須群居的人類,當然害怕群體的失序;身為一個金字塔頂端的權力掌控者,在嚐過掌握權力的滋味之後,很難不對權力上癮~~這些都是亙古不變的基本人性。
那麼該怎麼辦才能繼續掌握權力呢?最簡單的方法之一,就是宣告「罵我就是罵這個國家/對國家心存反叛」、「罵國家/反叛國家就會導致國家動盪失序」、「動盪失序會害慘大家」,於是「為了大家好,如果你敢罵我,我就只好動你」。這樣的宣告因為緊緊抓住了多數人「害怕失序」的心理,所以永遠是掌權者擴權的一帖萬靈藥~~尤其,如果宣告的當下整個國家確實處於一個處在已經發生的動盪之中、或是潛伏著尚未發生的危機之時。
「為什麼政府如此急於立法對付『煽動叛亂』呢?官方說這部法律之所以有其必要,是為了保衛美國不受恐怖主義波及:來自法國的恐怖主義。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導致雅各賓黨恐怖統治與斷頭台爛型。有些美國人,尤其是立場保守者,擔憂法國的意識形態會擴散到該國國境之外。」《異見的自由》,p72-73。
「為了保衛美國不受OO主義波及」?!不是覺得聽了有點耳熟?
沒錯,在911事件後,「小布希總統就聲稱政府有權拘留為敵訪安刃戰鬥人權的任何美國公民,並且在未經審訊也未提供法律辯護服務下無限期拘留」,基本上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而讓美國人~身為一個地球上最老牌的現代民主國家、標榜人接生而平等種種人權的美國~放棄對於法治的堅持、放棄對於人權的保障。
如果再把時間往前推一點,1950年代因為對於共產黨滲透的戒慎恐懼,美國產生了所謂紅色恐怖「麥卡錫主義」。初衷(或者至少說,至少檯面上的理由)是冠冕堂皇的,結果卻是導致了對美國人權的嚴重侵害。
「二戰結束時,蘇聯接管德國佔領的東歐各國……美國國內也開始害怕有不忠誠的美國人暗中協助共產黨人滋事……讓人以為共產黨正在滲透到中小學與大學院校、新聞媒體,甚至好萊塢。……電影導演與作家被傳喚,其中有十人拒絕出席作證……因此被控藐視國會並遭到起訴……一本名叫《紅色頻道》的雜誌刊載他們認為是親共份子的廣播演藝人員名單,許多人因此再也無法在廣播或電視上露臉。」《異見的自由》,p215-216。
如果再把時間更往前推一點,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因為日本人竟然偷襲珍珠港,於是對於日本人高度不信任,連帶地讓日裔美國人也都倒了大楣。
「因為日本在一九四一年九月七號偷襲珍珠港,美國在戰爭初期就有為數可觀的艦隊被摧毀。小羅斯福總統隨即採取行動,從導致美國史上在戰爭或艱困時期對憲法權利最嚴重的一次侵害。他授權軍隊指揮官阻止所有日裔人士停留在美國西岸地區。因此約有十二萬人被強制遷出自宅,拘禁在地處沙漠、被鐵絲網環繞的「再安置營」,其中超過八萬人是美國公民。……深具人道情懷者如厄爾.華倫(時任加州司法部長,後陸續擔任加州州長與美國首席大法官)也力促遷移方案。他說,因為要分辨一名日裔美國人是忠於國家還是不忠於國家是不可能的事。事實上,二戰期間完全沒有日裔美國人被依任何不忠罪名起訴。……最高法院拒絕宣告迫遷違法。」《異見的自由》,p210-211
如果你覺得「其實還好啦!雖然是美國公民,但畢竟是『日裔』呀!在二戰那樣的時空環境下,會恐懼日裔美國人對美國不中本來就是正常的嘛!」~~那麼,我們再看看下面這一段內容。
「在一戰期間,美國人因為拒絕購買自由公債遭到起訴,到了二戰時,向國旗致敬成為愛國心的測驗。兒童如果拒絕向國旗行禮會被逐出公立學校。……耶和華見證人的信眾就是個例子,……他們認為他們的宗教禁止這類禮敬行為……1940年……拒絕向國旗行禮的學童提起上訴,結果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在三年後(才)改變心意。」
你沒看錯。「就算你只是小學生,只要膽敢不向國旗敬禮,你就給我滾出學校!」~~到底是怎樣的恐懼,才能驅使大到整個國家、高到最精英階層的大法官們去做出這樣「瘋狂」的決定?
或許,一個可能的原因是「操弄這樣的恐懼,然後出手撫平這樣的恐懼」,對於政客政府而言,是成本最低、收效最高也最迅速的提升政績之道吧?
其三 令人恐懼的恐懼
事後回顧的時候,我們可以用「已知未來劇情」的上帝視角去感嘆「當時的恐懼真是糟糕」~~可是這樣的感嘆一點意義都沒有。我們不是上帝,我們不可能預知未來的未來。所以我們必須從過去的經驗學到教訓、摸索出可能行得通的應對方法。
也就是說,光在那邊批評「當時的美國小羅斯福總統這樣侵犯美國公民的人權是不對的」是不夠的。我們必須要追根究柢地思考:當初發生了什麼事?恐懼從何而來?恐懼如何蔓延?恐懼如何影響人們的思考?恐懼如何影響政府組織的決策?那些決策後來產生了怎樣的影響?那樣的影響是如今的我們所樂見的嗎?
釐清了這些問題之後,我們才可能進一步去思考:如果在未來發生了類似的劇情,我們才能弭平不必要的恐懼蔓延?才能合理地遏止潛在的風險?
其四,權力的本質,全都一個樣
「英國議會在1640年代的內戰中推翻國王查理一世,同時廢除了這套皇家許可制。然而權力總是使人腐化,這些反政府人士在掌權後也變得更容不下異議。1643年,議會制定了自已的出版許可法,而這套法律沿用到1694年,因為意味未能成功展延效期而廢止。」《異見的自由》,p59。
這是關於「人心,是會變的」。戴上權力的魔戒之後,換了位置自然就換了腦袋。如果只是咒罵魔戒,那就淪於中二了~~沒有權力,就無法把事情辦好;光是在抱怨魔戒的可怕又有什麼用呢?總是得要想想辦法,去約束權力呀!所以人類想出了民主制度啊!
未來人類的文明會怎麼變動?數位科技會產生怎樣的數位監控?會不會造成怎樣的數位極權?人類該不該走進那樣的美麗新世界?這些都還有得討論~~值得討論、也必須討論。最荒謬的是「把人類過去幾千年來的悲劇一股腦地忘掉」、「把人類走了幾千年之後好不容易產生的名主制度一股腦地否定,然後又急著擁抱在實務上曾經被證明不可行的共產主義、甚或急著擁抱理論上說不通的數位極權」。
其五、很多層的細節裡,每一層都有魔鬼
「如果你罵的內容是假的,當然該死;如果你罵的內容是真的,那更是損害了對方的威信!更該罪加一等!」
「不管你說的是不是真的,總之什麼都不准罵;罵了你就倒大楣」!
「要罵可以,但如果你說的不是真的,你就倒大楣」,但問題是「開罵的人得要負責證明你罵的內容屬實」;偏偏「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況且,有時候「罵的內容」本來就只是表達主觀意見,主觀意見又哪裡有「被證明是真的」的可能?所以說到底,只要你開罵,「幾乎」就是注定倒大楣。
「要罵可以,但是如果你罵的內容會導致造成明顯而立即的社會失序,那麼你就倒大楣」,但問題是「怎樣算是明顯而立即的危險」?這就得看法官怎麼判了。
你看,關於「言論自由」四個字,隨便舉例就有四種定義~~而其實每一種定義都可以密密實實地封住你的嘴;如果搭配上嚴格的刑罰、與本就是由黨國體制所餵養的法官來審理,更是保證你坐穿牢底。而在媒體宣傳上、教科書上、法庭審判書上還能寫出一番義正辭嚴的、有理有據的檄文來,討伐宣告你「侵害言論自由」的罪狀。
其六、恐懼,在台灣
最讓我怵目驚心的是:當年美國因為恐共,理直氣壯地侵害了「疑似是親共份子」者的人權;後來的人們檢討著「那樣子侵害人權,真的有道理嗎?」
而今天在台灣,若干人理直氣壯地公然倡議台灣應該被中國所併吞、理由是「和平很重要」,然後還受著所謂的憲法保障、各種的法律竟然沒有一樣能夠清理這種與中國唱和、主張民主台灣主權應該被消滅的台奸。
台灣人難道真的就這樣對於「被消滅」毫不在乎、毫不恐懼嗎?
更進一步說,如果不趁現在好好審視「言論自由」的內涵、建立政體防衛民主應有的機制,一旦那樣的恐懼被撩撥起來之後,會發生怎樣的人權侵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