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悲觀的理由
這裡有幾個客觀的事實:
第一個客觀的事實是:不管你願不願意承認,人類對於「看不見」的東西,在先天上就是缺乏客觀評估的能力。
如果有個人站在你的身後拿著攝影機拍你的電腦螢幕、監視你瀏覽的每一個網頁,你一定會覺得不舒服;但是當我們一個人面對電腦的時候,我們覺得自己只是「一個人在上網」,我們的大腦沒辦法感受到那種被監控的威脅。
又比如說,我們不會對著陌生人說我們的性癖好,但是我們毫不猶豫地告訴搜尋引擎我們所有最私密狂野的性幻想。就算資訊專家清楚地告訴你「你所有瀏覽的網站、輸入的隻字片語都會被Google透過瀏覽器與搜尋引擎完全記錄、徹底分析、而且永久保存」,你還是會持續這樣的網路瀏覽、搜尋。
第二個客觀的事實是:這個世界的科技進步到遠遠不是絕大多數的普通人所能夠理解的地步。
數位世界的本質是0與1,與人類數千年來所存在的世界有著完全不同的本質。比如說「不受空間限制」、「傳輸的速度幾乎等於光速」、「複製與傳輸的邊際成本幾乎等於零」、「計算與學習的能力以難以想像的加速度持續提升」這些特質;這些特質造成外在文明的改變無需贅述,但是人自己對於這樣的文明變化根本來不及思考、應對。
五百年前我們可以和地主簽訂租約。就像電影《威龍闖天關》裡面演的那樣,雖然不識字的我們還是很可能被讀書人把契約重新斷句而受騙上當,但至少整體而言合約本身並不複雜。可是在這組織複雜、高度分工的現代社會,就算給我們一整年的時間,我們也仍舊弄不懂在下載軟體前所點選的那個「我同意」條款的內容到底在寫些什麼,更別說要去進一步評估「同意之後對我們可能產生怎樣的利弊得失」了。
第三個客觀的事實是:這個世界的變化速度太快,快到連所謂的專家也時常看不清明天的潮流。三十年前發明網路的專家能夠預見今天的無線通訊嗎?二十年前的Yahoo能夠預見今天的搜尋引擎嗎?那麼又有誰能夠確切地預知今天的人工智慧與監控科技會把人類帶向一個怎樣的世界?從昨天走到今天,我們已經夠困惑了,更慘的是,我們對於「今天將走向怎樣的明天」同樣一無所知!
除了上面提及的「隱私權」外,「著作權」也是一個常見的議題。人類寫文章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了,但是「著作權」、「對於著作權的保護」這些觀念,直到最近幾十年才變成了現代文明社會的常識、共識。但是當資訊科技重新顛覆了資訊傳播的方式時,這個時代的「著作權」要如何重新定義、保護與應用才合理?才能利大於弊?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議題,就足以讓人們討論半天。
所謂的「摸著石頭過河」,人類憑著勇氣與智慧摸索過河,還試圖在過河的時候拉起一條名為「法律規範」的纜繩避免後來者失足;可是今天科技的潮流根本就是以「山洪暴發」之勢席捲而來,根本沒有思考反應的可能,就已經被洪流沖著走,遑論要建立本質上就是需要廣泛共識、難免各方角力、因此曠日費時的法令規章了。
第四個客觀的事實是:我們對於「免費」這兩個字就是沒有抵抗能力。只要我願意給出一點小小的便利、趣味或者折扣,絕大多數的人就會毫不猶豫地咬這個餌,完全不去思考上鉤之後的後果,將會是被下油鍋煎煮炒炸。
第五個客觀的事實是:對於威權、尤其是數位威權的呼喚,只會越來越高,拜數位科技之賜。
因為科技的進步,人類的「能力」的確產生了無法想像的提昇,「侵害他人」的能力也隨之提昇。如同google 提供全人類便利的實景地圖,但它的街景車拍攝到的個人隱私也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不論如何,理論上,這只說明了人類應該更加小心地善用科技,而不是「因為侵害能力的普遍提昇」就輕易降低對於人權的保障標準。
但是,實際上?人類社會因此而變得更複雜、更精密,也因此變得更脆弱,於是對「失序」的恐懼極端膨脹;到最後,在「失序」擊垮我們之前,「恐懼」驅使我們呼喚數位威權,而且一日比一日殷切。簡單的舉例,就是:因為網路犯罪太可怕,所以人們主動要求政府監控一切,並且對於犯罪者施以嚴刑峻罰。
結語
人類走了幾千年,才從霍布斯的巨靈,到洛克的社會契約,到現在所謂的民主政體。人類面對數位科技帶來的急速改變,需要花多少時間才能找到一個「動態的平衡」?人類會不會在動態平衡出現之前就已經牢牢地被數位威權給徹底奴役,失去了改變的可能?
基於上述這些客觀的事實,在筆者看來,答案是很悲觀的。不過,這本書的作者也列出了許多具體的方針,並且樂觀地認為「良好的電腦安全和普遍的加密可以讓大眾監控變得困難」(p294)。
受苦的人從來都沒有悲觀的權利。我們只能努力、然後祈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