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卡巴掌事件-支持的理由

今天奧斯卡典禮上的巴掌事件,有太多的面向可以認真討論,而且並非每一個面向都有非黑即白的答案,絕對可以認真寫成五千字的長文。

從邏輯上、從「判斷的結論」來說,關於「克里斯的表演內容有沒有問題」,每一個人,要不然就是「沒有問題」,要不然就是「有問題,但是問題嚴重/不嚴重」,或是「不知道;我還沒想好」。總之沒有第四種可能。

從邏輯上、從「判斷的結論」來說,關於「威爾史密斯該不該動手」,每一個人,要不然就是「不支持威爾史密斯的動手」;要不然就是「支持威爾史密斯的動手」;或是「雖然支持,但是不鼓勵」;要不然就是「不知道;還沒想好」。總之沒有第四種可能。

之一。一開始的錯

「克里斯的脫口笑到底是一種幽默還是一種傷害」?在不同文化裡有不同的認定。但是對我而言,拿一個人的疾病當梗來說笑,是一個毫無同理心的殘酷;這種「笑話」無論如何不會是一件好笑的事情。

我不是聖人;我也曾經時常、而且至今偶爾會說出一些不當的笑話,但不論如何,「不當的笑話」就是不當;就算大家願意包容我,那並不表示我的「笑話」是「對」的;當被我嘲笑的人起身抗議的時候,錯絕對在於我。那是無可辯駁的。

因為,對錯的標準很簡單~~「如果被開玩笑的對象是我,我會覺得好笑嗎?如果我會不爽的話,那麼那個玩笑就是不對的!

如果你覺得「幹!那是你吳傳立個人的主觀標準啊!憑什麼用來當作大家的『笑話尺度準則』」~~沒錯!既然你也知道「每個人標準不一樣」,那麼為什麼不是「說笑話者先以高度的標準去要求自己不要傷害別人」,而是在說出笑話、並且被批評抗議之後,去要求被害者「你幹嘛這麼玻璃心」?

之二。接下來,關於大家的反應

就以今天的奧斯卡事件為例。對於那樣不當的「笑話」,身為被嘲笑的人/被嘲笑者的家人,我們該如何捍衛?

在那之前,我想說的是其他明星們的反應。

如果今天有人在舞台上亮刀作勢砍人,於是明星之中有英雄一個箭步用擒拿術迅速折斷持刀者的手腕,大家只會對於兇手的兇性大發驚訝,不會有誰驚訝於英雄的暴力。因為那是大家都反對行兇,並且敬佩英雄當下的武勇。

今天,正是好萊塢允許了這樣的脫口秀內容、甚至絕大多數的台下明星(說不定包括威爾史密斯本人自己在第一時間)也覺得很好笑,所以才會震驚於威爾史密斯的上台動粗。

也就是說,一個更大的問題是:在主流的美國文化,的確不認為這樣子拿病人的病來「說嘴」有什麼問題。

美國的文化只有美國人自己可以決定;至於「那樣的文化好不好」則是我自己的判斷。
在我的判斷中,就如同「之一」所說,我無論如何不會覺得那是「好的」。

之三。當事者的反應

接下來,是討論當事者(被嘲笑的Jada女士,也就是史密斯夫人,或是動手打人的威爾史密斯)的反應。

我不知道Jada女士怎麼想。我只知道如果我是Jada,我絕對笑不出來。

據說(畫面顯示)威爾史密斯在第一時間對於脫口秀內容也笑出來了;對我而言,我可是笑不出來。或許你的心胸特別寬大,寬大到可以包容我拿你老婆的疾病開玩笑;但是很抱歉,我的心胸沒有那麼寬大;而我一點都不覺得「不夠包容的話就是我的錯」。

對,幹你娘幹你爸的,我不一定像威爾史密斯那樣當場訴諸暴力;但我希望我有那樣子義憤的勇氣。

之四。前提的前提

那麼,我為什麼希望自己能像威爾史密斯那樣「有勇氣」?

在討論「我是否支持威爾史密斯動手?為什麼?」之前,有兩個更重要的提前必須先聲明第一個前提,是:「答案很重要」,而「選擇某個答案的理由同樣很重要」。

每個人做出自己的選擇,都有自己的理由。有時候,各種理由與選擇之間,是非黑即白的對錯之分,有時候卻是「爾愛其羊,我好奇禮」的不同價值觀取向。也就是說,你可以有不同的選擇;但起碼你得要說清楚自己的理由是什麼,並且仔細思考「那真的是一個好理由嗎」。

第二個前提,是:只要你能夠說出一個說得通的好理由,就沒有「對錯」的問題。也就是說,人生有很多時候,並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當然,這個前提的前提是「真的能夠說出一個站得住腳的好理由」。

之五。這個世界

這個世界缺的不是對暴力的譴責;這個世界缺乏的,是對於「受害者對於捍衛自己的義無反顧」。

當被害者能如此義無反顧時挺身捍衛自己時,不正義就難以囂張;這個世界的暴力自然就會減少。不去從根本解決問題,「只會」在那邊高喊「法治很重要」、「動手就是不對」?根本就是在間接助長不正義。

也因此,每當有重大社會案件時,我極力反對那些動私刑的「鄉民的正義」;但如果今天我自己是缺少雙手的殘疾人士,當博恩在臉書寫出「建議克里斯以後只開沒有雙手的人的玩笑」時,我絕對會去踢爆博恩的卵蛋,然後等著他來告我重傷害。

之六。支持威爾史密斯的理由

在說明理由之前,我想要先區分一下「道德」、「法感情」與「法律意識」這三個名詞。我對於名詞的定義未必精確;但這裡只是單純要藉此傳達我的理由之所由來。

關於「道德」,比如說「我覺得打人就是不對」、或者「幹!怎麼可以這麼沒有同理心,去取笑病人的外貌!」。我並不認為訴諸道德就是不對;我要說的是,「訴諸道德」只是一種很直覺的思考;偏偏這個世界的運作、這個世界的「行為、結果與最後效果之間的關聯性」往往並不是直線的因果關係。所以,如果「只」訴諸道德,很容易出現可怕的後果。

關於「法意識」,如果覺得什麼「原始狀態」、「國家暴力」、「社會契約」太囉唆,也可以簡單地、極端化約成「如果大家都以暴制暴,這個社會就無法運作,結果是大家都無法好好活!」這樣一句大家都看得懂的白話文。在我看來,用這種方式去思考公共議題,會遇到的問題是「你以為人人都會殺人膩?」。舉個最常見的例子是「如果殺人可以不判死刑,也就是殺人可以不用償命的話,那人人都殺人怎麼辦」~~請問,如果台灣廢除死刑,你就決定要動手幹掉仇家了嗎?應該不至於吧?!

關於「法感情」。白話的定義是「基於公眾利益,是錯的;但是基於人性,其情可憫,所以不用判太重」。白話的舉例就是:「治安很重要,所以當然不該動手;但是如果基於義憤而動手扁人,也是人之常情,實在很難苛責;所以在特定情況中,如果是出於義憤而扁人的話,雖然還是要受罰,但是其情可憫,可以減刑」。

對我而言,如果威爾史密斯當場抓狂,拿了折凳就上去把克里斯尻得頭破血流腦震盪?那我不支持!

可是,今天威爾史密斯的行為是「一開始聽到也覺得好像很好笑,但想了三秒之後,幹,真的抓狂!於是上台開扁,而且也沒有要逃避法律責任」這樣一個符合法感情的行為?我完全支持。

之七。其他的說法,與我的看法

我看到一種說法,是:「威爾史密斯他們夫妻根本就是亂七八糟的『開放性關係』,搞不好他老婆的鬼剃頭就是肇因於那種亂七八糟的所導致的壓力,結果現在威爾史密斯在保護老婆?」~~我的答覆是,人家夫妻之間有什麼事情,那是他們夫妻之間的事情。那和「這次奧斯卡事件中各方的行為與對錯」的評價高低有個屁關係?

我還看到另一種說法。自詡為「美式幽默」的博恩在奧斯卡事件後,在臉書上說些「正在研擬週四open mic「聽不爽就上台揍人」規則。因為雖然打人不對,但只要對象講了什麼令人不悅的,揍起來大家還是覺得大快人心。」、「Will Smith的這一拳,讓大家都知道玩笑絕對不能亂開,不然真的會被揍。我認為Chris Rock今後應該也會謹言慎行,只開沒有雙臂的人的玩笑。」之類的幹話。我的回應是:我期許他說到做到,白紙黑字開放他的脫口秀可以買票進場,並且開放觀眾對於不好笑的笑話可以對脫口秀表演者開扁。

我這麼瘦小,要說幹架,我一定打輸。不過,只要一張票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請記得賣一張票給我。我一定去打他一巴掌。

#竟然不到三千字
#天啊我進步了學會長話短說了
#如果2900字也能算短的話

寫於2022/03/29臉書

發表者:能忘記是一種福氣

最大的特點是「好奇」~~只要不是無法回頭的事情,都想要去嚐嚐。最大的缺點是「善變」~~半小時前打算出門泡湯,半小時後決定在家補眠。 喜歡看閒書、發廢文。最大的志願是當個說書人。說「文以載道」很老梗又噁心。可我就是喜歡這一套。 自我介紹好難寫。有興趣、不嫌棄的話,就直接發落我的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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