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就是法律太輕了,才會…….

今天臉書上突然出現一則很紅的「台灣是詐騙天堂」的文章

大意是「我的爸爸被詐騙了/房子被轉手過戶了/損失了三千萬/警察很冷漠/台灣對於詐騙的刑罰這麼輕/根本詐騙者的天堂」

之一

刑法這種東西之所以存在

主要是基於以下的目的

第一種目的,是「給他報應」。白話文就是「他做了這麼可惡的事情,怎麼可以沒有報應?!一定要嚴加懲處!否則世界上還有天理嗎?」

第二種目的,是「殺雞儆猴,避免未來可能的悲劇」。白話文就是「就是因為幹了這種事之後卻沒有足夠的嚴懲,才會有這麼多的人,前仆後繼地喪盡天良幹這種壞事!」

第三種目的,是「教育」。白話文就是「把他抓起來關起來,是因為要藉由這種方式,在監獄裡面把壞人給教好。」

當然,更合理的解釋是:第四種~~以上皆有。

之二

關於第三種目的。在中華民國台灣,很多人時常會貼歐洲某些所謂先進國家的監獄設備猶如飯店,然後羨慕那些國家的監獄確實具備高度的教化功能;但在此同時,下一則貼文,就接著開始嘲諷中華民國台灣的監獄只是「進去深造」、「越關越大尾」這樣子的客觀事實。會去討論「如何讓教化功能變成可能」的人,比例上來說,根本絕無僅有。

關於第二種目的,「殺雞儆猴」~~這種論調真的有符合最基本的客觀事實嗎?有了「殺人者,處唯一死刑」這樣的刑法法條之後,從此就沒有殺人犯了嗎?

之三

在我看來,真正最有說服力的,是第一種「報應」目的。「一定要讓他嚐到報應!否則還有天理嗎?!」這樣子的理由,絕對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為不管怎麼說,那是人類在面對加害者的惡形石,人性中最基本的動力/需求。

關於這種目的,比較值得探討的幾個主題,是:

一、那麼,怎樣的報應算是合理的?小偷偷東西,應該砍斷雙手嗎?偷看公文,應該根據大清律例挖掉雙眼嗎?

如果要往下説得仔細一點,又可以區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同一種「罪行」,有沒有輕重之分?比如說,連續虐死五十隻貓,和虐死三隻貓,「惡」的程度是否相同?是否該給予不同程度的刑罰?~~按照基本常識與基本人心去判斷,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吧?!

第二、不同類型的罪行,有沒有輕重之分?比如說,「出於惡意砍傷了一個人」,和「出於惡意虐殺了十隻可愛的貓狗」,是否該給不同程度的刑罰?~~按照基本常識與基本人心去判斷,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吧?!

綜上所述,我想請問,一個詐騙犯,當他騙了三千萬,法律應該授權法官給予多種的量刑,才算是符合公平正義裡面的「給他適當的報應嚐嚐」?

「三千萬以上的詐騙」的刑罰,應該大約等同於「故意殺人」的刑罰?

「一千萬到三千萬之間的詐騙」的刑罰,應該大約等同於「重傷害」的刑罰?

那麼,強盜、竊盜、組織犯罪與個人犯罪、臨時起意與預謀犯案呢……?考量到人世界那麼多種惡行、每一種惡行又必須考量這麼多的變數,請問怎樣才能架構出一本「對於每一種惡行,都能夠給予適當的懲罰」的刑法法典?

你能夠說出一套「適當」的答案嗎?至少我回答不出。

因為,除非我的答案是「反正給我往死裡打」或是「以唯一死刑為原則,其餘刑罰為例外」~~這種答案我說不出口。

因為,説到底,法律的本質,至少在一個現代化國家之中,法律的本質,在於「不要讓政府變成可怕的吃人怪獸」,而不是「讓政府可以替天行道」。

之四

你要求「對於詐騙應該從重量刑」?我一點都不反對。

許多人各自主張對A犯罪、B犯罪、C犯罪、D犯罪……種種案罪,都應該從重量刑?我也不反對。因為那種種A、B、C、D罪行,真的都很可怕;特別是,對於那些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而言,更是無比巨大的可怕。

我唯二的疑問是:

一、到底有多少人在乎「一整套的刑法裡面,整體刑法的合理排序」這種事情?

二、會不會,其實根本沒有人在乎「政府會不會變成怪獸」?會不會,其實所有人想的都是「政府當然應該要負責用嚴刑峻法去替天行道、伸張正義」?

事實是:根據我的生活經驗,當我提出這樣的疑問時,立刻會有人質疑我「又在沽名釣譽假清高!等你家人變成被害人的時候你再來唱這種高調」。但是從來~至少到目前為止~我沒有遇過有誰正面回答過我提出的疑問、去說出一套「合理的刑法法典」裡面的各種犯罪的各種法條、刑度到底應該「長得怎麼樣」。

發表者:能忘記是一種福氣

最大的特點是「好奇」~~只要不是無法回頭的事情,都想要去嚐嚐。最大的缺點是「善變」~~半小時前打算出門泡湯,半小時後決定在家補眠。 喜歡看閒書、發廢文。最大的志願是當個說書人。說「文以載道」很老梗又噁心。可我就是喜歡這一套。 自我介紹好難寫。有興趣、不嫌棄的話,就直接發落我的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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