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舉辦了一場兩小時的「身障體驗暨身心教育講座」。我是分行派出的受訓人員。
照例要先自我標榜一下。不同單位的兩個同仁聽到我要去聽這個課,第一句話就是「這個課你很適合你這種有同理心的人去聽」以及「這種課程幹嘛派你去?這種同理心你已經很夠了吧?」之類的恭維。聽得我飄飄然XD
聽完兩小時的講座後,感觸有很多。而這一篇貼文想要側重諸多感觸中的一點。意思是說,這篇文章的內容,很可能與你設想的「該不會又是一篇賣弄溫暖同理的文章吧?」不一樣。
之一。概念的釐清
首先要釐清三個重要的概念:關於「踐踏人權」、「歧視他人」以及「完善特定族群的福祉」。
什麼叫做「尊重人權」?我的定義是「讓人能夠有尊嚴地活著」,就叫做人權。
比如說,在沒有特定的/相當理由的前提下,把一個人關在鐵籠裡,讓他飽受不自由的痛苦折磨~那種肉體上與精神上的雙重的、極端的痛苦,叫做「踐踏他的人權」~~踐踏關於「自由」的人權。
又比如說,視障者與輪椅族也應該享有行動的自由。可是當整個社會把導盲磚當作是消化預算的無用工程、把無障礙斜坡的扶手當成是「鎖腳踏車的固定架」時,那就是在踐踏視障者與輪椅族的人權~~關於「行」的基本人權。
什麼叫做「歧視他人」?「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就叫做歧視他人。比如說,「白人專用的巴士,黑人不準搭乘」就是歧視;「一般人因為口袋不夠深,所以只坐得起飛機的經濟艙;商務艙只留給出得起昂貴機票的有錢人」不算歧視。
什麼叫做「完善特定族群的福祉」?
比如說,多數的電影院裡面並沒有「輪椅族專用席」;就算有,往往也是把輪椅專用座規劃在觀眾席的第一排(也就是絕大多數人因為「觀影時壓迫感很大」所以都不喜歡坐的位置)。
如果電影院願意把輪椅專用座位設置在更好的位置?那很好;那個叫做「貼心」、「提升輪椅族的福祉」,但無論如何不該和「輪椅族的人權」扯上邊。
之二。荒謬的原因
對於「踐踏基本人權」的事情,消極面要去禁止;國家不只要立法,而且公權力還要落實取締、懲罰。
但是,如果電影院沒有設置輪椅專屬區、或者把輪椅專屬區設置在第一排,那不叫做「歧視」、更不該被評價為「踐踏人權」。
為什麼?因為:
一、所有的「遏止(惡行)」、「提升(權利)」或「完善(福祉)」,都是必然要付出一些資源去交換。
二、對於惡行的遏止。因為那些惡行完全超出了身而為人應該遵守的主觀道德底線,而且如果不對那些惡行加以遏止,將會造成整個社會的騷亂甚至沈淪,所以必須不計代價去遏制。
三、至於「提升(權利)」與「完善(福祉)」這兩種事情?當然也很重要,但是這個重要性是必須要有所「排序」、「取捨」的。只可惜,所謂的「左膠」把一切的東西混成一團撒尿牛丸,只要能貼上「多元」、「平等」、「尊重」的標籤,就好像每一個議題、每一種權利、每一種族群的福祉,都應該不計代價地去完善。
在我看來,這是因為這種「撒尿牛丸」謬誤,才會導致了「因為要尊重多元性別,所以應該要讓『心理女性但生理男性』族群也能進入女廁」那種荒謬。
之三。
當然,這樣的主張延伸出了相關的重要技術問題「價值/權利如何排序」以及「由誰決定排序」。這些都很值得討論,但至少至少,必須要取得社會的共識,而是任由著進步左膠亂搞,比如說「不考慮廣大女性的心理感受,就任由『心理女生理男』進入女廁」、或是「號稱自己挺民主的台灣如果不大量開放中港政治難民入台,就是打假球」這種種亂搞。
而,「大家利用網理財都很便利;但是那種網站身障者使用起來卻是寸步難行」這不叫「踐踏人權」、甚至不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