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忽然「意識」到一件事情:「當你和一般人不一樣的時候,你就是神經病」。
之一
比如說同性戀。有很長一段時間,因為同性戀「和一般人不一樣」,所以它被列為一種疾病,寫在心理醫師診斷的指引裡。直到於1987年,同性戀才被排除於精神疾病外。
這並不是批評那些心理學家、心理醫師「武斷、亂搞」,而是要先釐清:這是一種「必要之惡」。怎麼個「必要」、又是怎樣的「惡」呢?
比如說,我想要表達我的情感,於是我不可避免地需要透過文字或語言;這個叫做「必要」。但「情感」其實是一種抽象的東西,沒有一種文字語言能夠精確到「完全百分百地」傳達出我的情感;換言之,透過言語或文字傳達情感,其實會「某種程度地」讓我的感情表達「失真」,所以說是一種「惡」。
於是不論如何,「用文字語言表達感情」變成了一種「必要之惡」。
而,「一套指引規範」之於醫療體系,也是一種「必要」;在此同時,那套指引規範難免不夠細緻/過於武斷/「因為異於主流多數,於是判定為異常/病態」,則是必要的「惡」。
之二
要「講道理」,總是需要「舉例」。但凡舉例、類比,就一定會「某種程度的失真」~~這也是另一種「必要之惡」。
但必須承認的是:當我把「語言文字的不夠精確之惡」用來譬喻「將同性戀被視為精神疾病之惡」的時候,對於那些只因為「喜歡同性」就被視為「神經病」的族群而言,當然是絕對不公平的。
畢竟,一種是「文字語言這種媒介很重要,只是本質上不可能精確」的無奈,另一種卻是「將『特質』當成病、然後抓起來各種『治療』」的壓迫。這兩者能夠等量齊觀嗎?當然不能!也不該!
之三
那麼問題來了。要如何在事前避免那種惡?如何在事後杜絕那種惡?~~比如說,關於「把同性戀視為神經病」的惡?
我想到的答案是「同理心」以及「對他人是否造成了直接/重大的傷害」。
用同理心去覺察當事人的處境。至少先試著理解「當事人的感覺是什麼?想法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沒有造成旁人直接/重大的傷害,就不要去擅自影響/改變/治療當事人。
之四
話說回來,身處在這樣一個以「歲月靜好」、「藍綠一樣爛」為主流思想的台灣社會,我這樣一個政治狂,就是個不折不扣的神經病。而我越來越覺得自己需要被治療。
因為人終究是社會化的動物。除非有無比堅強的意志,否則,當你覺得「這個世界怎麼會瘋成這個樣子」的時候,自己就離「瘋子」越來越近了。
圖說:
恭喜各位票投藍白、覺得大罷免是胡搞的藍白選民們!你們得償所望了。
別忘了,中國國民黨是一個主張統一的政黨;馬英九任內還推動過「中國公安進駐台灣」的政策呢!大家喜迎回歸祖國囉!